2020年年9月1日施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內蒙古科爾沁藥業有限公司現就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責任信息公開如下:
危險廢物貯存場所的要求:
四防 :防風、防雨、防曬及防滲漏。防風必須有實體墻;防雨、防曬必須有屋頂且具備一定的隔熱避光能力;防滲漏,一般需要地面刷環氧地坪及設置圍堰、地溝,量少的情況下也可以用托盤放置在危險廢物下方。
三分 :不同類的危險廢物須分區貯存;危險廢物必須和生活垃圾分開;危險廢物必須和一般固廢分開貯存。
1、在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外,張貼標牌、危廢信息公開欄及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責任制度。
2、危險廢物必須分類存放,并在對應區域張貼標識。
3、危險廢物必須進行包裝(袋裝、桶裝)每一個包裝桶(袋)均須張貼危險廢物標簽。
4、現場必須有危險廢物出入庫臺賬。
5、特別注意:如貯存危險廢物有明顯的揮發性氣體產生,則必須做好廢氣收集凈化工作。